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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2009-8-1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键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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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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