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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2009-8-10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键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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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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