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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009-5-31 来源:生意社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二)对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代表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对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补充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则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
    (四)对申请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按照本条第(三)项书面告知的内容全部补正的,应当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受理日期为收到申请文件、资料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已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一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前已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三)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法》施行前未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生产装置、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讨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应当加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公章。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送达、邮寄或者通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时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延期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现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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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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