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时间规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2日前提出申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0日内提出申请。
(三)《安全生产法》施行后的新建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如下: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中央管理的企业控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别向注册地和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五)其他具有法人资格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由具有法人资格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