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2009〕2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审批部门负责)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依法分别经省安全监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已取得批准书的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有关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安全监管、质量技监部门负责)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发展改革、经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
(六)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