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每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每个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包括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具(品)、保健,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职业卫生,仓库、罐区,安全检修、作业,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厂区道路交通等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有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安全管理制度;有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厂区道路运输货物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下列操作规程: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法)。
(二)符合或者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目录》中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作业规程。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下列安全投入: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三)从业人员的保健费用;
(四)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六)事故隐患整改所需费用;
(七)安全检查工作及其有关器材投入得维护保养的费用;
(八)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费用;
(九)事故应急救援定期演练的费用;
(十)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
(十一)安全评价所需费用;
(十二)安全风险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