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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2010-4-23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工信部 粘胶纤维 行业准入条件


   六、职业安全卫生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安全设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二)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七、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评审批、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办理有关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粘胶纤维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粘胶纤维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的技术进步,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项目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磺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线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三)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五)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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