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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2010-4-23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工信部 粘胶纤维 行业准入条件


    主要工艺装备和基本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连续浸渍压榨粉碎联合机,保证碱纤维素的合格组成和粉碎度。
  2、采用先进的老成机,保证碱纤维素老成的温度和时间稳定。
  3、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黄化过程采用程序自动控制,黄化机应有泄压设施(泄压阀门或泄压膜)等安全装置。
  4、采用先进的粘胶溶解工艺及粉碎、研磨设备,提高粘胶的溶解及过滤性能。
  5、采用连续自动过滤装置和废粘胶处理装置,必要时应增加先进的板框过滤装置,保证粘胶的纺丝可纺性。
  6、粘胶长丝纺丝机优先采用密闭性好的管中成型连续纺设备。
  7、粘胶短纤维纺练装备按不同品种的要求进行选择,原则上采用密闭性好、变频调速的设备。
  8、酸站的酸浴循环系统要采用酸浴脱气装置和废酸液回收处理装置;回收系统要采用多级闪蒸装置和芒硝结晶、焙烧制元明粉装置。
  9、粘胶纤维生产要采用有效的“三废”治理或回收装置。
  10、为严格生产的工艺控制,应全线采用DCS集散式自动控制系统。

    (四)对现有年产2万吨及以下粘胶短纤维生产线实施限期逐步淘汰或技术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后,形成差别化、功能性、高性能的粘胶纤维生产线,差别化、功能性产品占全部产品的比重高于50%。

   三、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术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发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粘胶长丝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8%以上,粘胶短纤维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5%以上。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四、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资源消耗指标

    (一)水耗: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60吨;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耗水量≤280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5%。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耗水量≤65吨;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90%。

    (二)能耗: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4400公斤标煤,半连续纺粘胶长丝吨产品综合能耗≤5000公斤标煤。新建或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吨产品综合能耗≤1200公斤标煤。

    现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通过加强技术改造,在三年内逐步达到上述指标。

   五、环境保护

    (一)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替代消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设备。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的废水原则上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必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四)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五)扩建粘胶长丝生产装置,纺丝机机台密封要严密可靠,在保证纺丝车间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换气次数,从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要采用先进可靠的CS2回收装置,全硫量回收达到85%以上。

    (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对原液浸渍产生的压液回流碱和过滤产生的废粘胶必须确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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