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当前钛白粉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淘汰和限制落后产能及工艺,加大行业资源整合有效利用,促进钛白粉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钛白粉(氯化法、硫酸法)行业提出以下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环境容量状况和市场供需情况,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优化布局、有序发展、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编制钛白粉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并报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科学合理布局,引导本地区钛白粉行业健康发展,制止盲目扩张。
(一)凡属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钛白粉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钛白粉生产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地区钛白粉行业发展规划,做到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在钛白粉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以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建设区域性包括钛白粉在内的化学工业生产园区,做到集中生产,三废集中治理。
二、规模、工艺与装备
为满足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规模、工艺与装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新建钛白粉企业年产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及以上(硫酸法)和6万吨及以上(氯化法)。鼓励新建硫酸法钛白粉企业采用酸容性钛渣为原料和连续酸解、水解生产工艺及其配套装置。转窑炉气必须综合利用。氯化法钛白粉新建生产装置必须采用TiO2含量≥92%的(包括人造金红石在内)富钛料为原料。鼓励新建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与大型氯碱深加工企业配套建设。
(二)现有年综合生产能力在1万吨(硫酸法),单体装置1.5吨(氯化法)以下的钛白粉生产装置及无完善的三废处理装置或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的,2012年底以前,必须依法淘汰。
(三)主要生产工艺装置具体要求如下:
硫酸法主要工艺设备生产能力
⑴砂磨机容积500L、1000L
⑵酸解锅≥90m3
⑶水解锅≥60m3
⑷煅烧窑直径ф≥2800mm
⑸气粉机42英寸
⑹废酸浓缩装置生产能力与产能平衡≥2.0万吨/套·年水平
⑺装置控制水平DCS控制
2、氯化硫酸法主要工艺设备生产能力
⑴氯化炉日生产四氯化钛≥120吨
⑵精制单套设备生产能力日生产四氯化钛≥65吨
⑶氧化炉日生产半成品二氧化钛≥45吨
⑷后处理装置单线日生产能力≥50吨(装置水平同硫酸法)
⑸装置控制水平DCS控制
3、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⑴产品符合GB/T1706-2006标准
⑵钛金属回收率
硫酸法:(二氧化钛含量≥46%)83%,(二氧化钛含量≥78%)88%
氯化法: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