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消费[2010]第94号
为加快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规范粘胶纤维建设项目准入,推进粘胶纤维行业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粘胶纤维项目建设、投资备案、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一日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粘胶纤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能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粘胶纤维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等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及居民聚集区不得新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对缺少环境容量的地区,要限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发展。
(三)严禁新建粘胶长丝项目。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具备通过自主开发替代传统棉浆、木浆等新型原料,并实现浆粕、纤维一体化,或拥有与新建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条件。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短纤维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园区。
(四)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纤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势企业并购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能力。
(五)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允许粘胶纤维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一条用于小试或中试的生产能力不大于5000吨、产品差别化率高于90%的生产线,重点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
二、工艺和装备要求
(一)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采用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和设备,鼓励生产差别化、功能化、高性能、绿色环保型产品。
(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总生产能力要达到:连续纺粘胶长丝为年产10000吨及以上;粘胶短纤维为年产80000吨及以上,产品差别化率高于30%。
(三)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要严格按照信息化与工业化相融合的要求,采用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性好、生产成本低、劳动强度小、生产过程安全环保清洁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