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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自下月起开展成品油和原油经营资格2009年度检查工作
2010-1-25 来源:天津市商务委
关键词:成品油 原油
  为依法加强成品油和原油经营监管,规范油品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各经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水平,市商务委日前发出通知,将从2月1日至5月31日开展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原油销售和仓储企业经营资格2009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取得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销售企业、《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仓储企业,以及市商务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零售企业(加油站、加油船)都将纳入本次检查工作。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成品油和原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2009年度企业成品油和原油经营状况;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在检查工作期间,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及原油销售和仓储企业向所在区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年度检查材料,由区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由市石油成品油行业协会汇总并登录信息后上报市商务委审查。经市商务委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09年度检查合格章;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市商务委将依法给予处理。
  为便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应提供完整的检查材料。其中包括:完整的2009年度检查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会员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正本及复印件;零售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提供与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和复印件,及执行情况的书面说明。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一般纳税人提供200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支机构提供加油站动态月报表;专项用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供油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和书面说明;企业2009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零售企业提供加油站、加油船近期全景七寸彩照。这些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提供的原件经区县主管部门审验后退回原企业;所有复印件均必须保证字迹清楚、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全部申报材料要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缺件部分要予以说明,上报一式三份。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依法经营的企业,将认定为合格,准予继续持证经营。对不再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相应规定条件的企业,市商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本年度检查暂予通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检查不合格:未参加年检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成品油和原油经营企业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超过18个月、零售企业超过6个月,原油经营企业超过18个月);上年度下达的整改限期和市商务委《关于我市2008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年检中存在问题企业整改工作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09﹞71号)中规定整改期限,到期仍不合格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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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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