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要求
1.评估工作是加强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依托高校和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严谨、求实的原则,为实验室评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学校要认真组织撰写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报告要突出实验室的标志性成果,突出实验室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开放、交流与合作以及服务区域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同时汇报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成绩和经验。
3.要充分做好实验室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的汇报及答辩的准备工作。实验室人员尤其是骨干研究人员要全力配合实验室主任做好评估工作。现场评估时专家组对实验室主任报告的质询原则上由实验室主任解答。
4.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规定,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两年以上的实验室(验收时间为2010年6月底前)原则上必须参加此次评估。通过验收但开放运行未满两年的实验室可自愿向我司提交评估申请,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评估申请书。若对参评实验室有异议或者申请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或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编制
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各项指标只统计评估期限(2007年1月至2012年6月底)的成绩和数据。
请有关高校认真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及说明详见www.dost.moe.edu.cn“下载中心”栏),并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各一式1份)报送我司基础研究处。
联系人:明媚、明炬
电 话:010-66096301,66096519
Email:kjs413 @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基础研究处
邮政编码: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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