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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制度引学界质疑 专家表示评价过于物化
2011-06-13  来源:《瞭望》
关键词:科技奖励 制度

  国家科技奖该怎么评

  国家科技奖到底该怎么评?学界对此议论纷纷。

  中国科学院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刘应明认为,应该是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最好能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队和组织来评。”他说,三鹿集团凭借“新一代婴幼儿配方奶粉研究及其配套技术的创新与集成项目”获得2007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可后来却出现了那么大问题,严重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如果交由奶业生产企业或市场里自生的行业协会来评,业内人可能会更加了解内情,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至于对国家科技奖造成损害。”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北京大学教授马大龙也认为,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一些国家奖励,交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评选,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如果国家介入太多,奖项出现问题,将造成国家公信力下降。”

  2009年,作为全国政协委员,马大龙曾以《维护科技奖励尊严,深化奖励制度改革》为题作大会发言,质疑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认为“这一现象损害了国家科技奖励的尊严,暴露出科技奖励制度的某些弊端。对此,有必要反思并改革我国科技奖励制度”。

  对于“取消国家科技进步奖”,采取“市场归的市场、社会的归社会”的评奖方式等观点,国家奖励办相关负责人认为“有点偏激”。他解释说,“国家奖是政府奖,要体现国家意志,即一要鼓励科技发展,二要鼓励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如果把有效益的(奖项)都取消了,在政府层面上,如何体现科技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如何体现科技支撑发展问题?”

  “真正让科技长入经济,这是1985年根据‘面向、依靠’(1982年国务院正式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简称‘面向、依靠’)的方针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科技进步奖的出发点,也是党的方针政策在奖励工作中的体现。”该负责人认为,是否取消科技进步奖,不能仅仅局限在科技界、科技人员内部讨论。从科技界自身发展来说,国外是以学术共同体为主,我们是以政府意志导向为主。“在‘中国特色’的情况下,我认为,国家奖体现了国家意志。”

  国家奖励办主要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本刊采访时也表示,从理论上讲,市场上的事交给市场去评价是对的,但现在还做不到。这位负责人举例说,“华为的老总任正非,企业已做到上千亿,对社会贡献很大,但为什么连院士也评不上?社会的评价为什么采信不了?关键是评价体系。必须要把新的评价体系建立起来替代现有的评价体系,那时就可以取消。就如同高考也有许多弊端,但现在还不能取消,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可以替代它的、相对更公平的制度体系。所以理论上讲,取消是可以的,但实际条件还不成熟。”

  一位接受采访的一线科技人员对学术共同体、社会组织的公正性也表现出担忧。他告诉记者,现在一些行业协会、学会和社会组织评出的奖项也难以服众。因为“很多协会都是由官员或退休官员当一把手,还是行政主导。”

  马大龙直言,问题的根子在于学术共同体的过度行政化。行政人员不了解学术共同体内的情况,只能用量化的标准去衡量,而科研人员又不得不跟从,因为行政人员掌握着资源的分配权。从专业人士的角度看,在我这个领域谁是顶尖的我一清二楚,即使他没拿过什么奖项,“而真正一流的科研人员往往也不热衷于报奖;很多热衷于报奖的,反而是那些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事的。”但“科技奖励如果不能评选出真正一流的成果和一流的科研人员,反而让二流、三流的人得奖,这是很可怕的。”马大龙说。

  对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院长郭雷认为,从国家层面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具有根本性意义;其关键就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职能的实质性转变。

  郭雷分析认为,在我国当前科技管理体制中,不但存在计划经济思维下管理体制的某些弊端,而且还有不规范的“自由竞争”机制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只有很好地结合才能集成各自优势,否则就会导致两者弊端的叠加。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在职能上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对于自己实际上“管不了,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情”,不应该“越位”去管,而应从根本上进行职能转变,减少对科研项目从立项、遴选、验收到奖励的具体管理,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制定规划、设计政策、做好服务和优化环境等职责上。另一方面,在科研管理的自由竞争机制中,也必须有规范完善的竞争规则、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作为保障,否则就会变为“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又不应该“缺位”。

  郭雷举例说,“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和成果的评审,就属于管理职能的‘错位’。行政部门对科研评审所采用的通常做法,是按照几大科技领域分组来邀请评审专家。多数被邀请的专家,尽管在自己所熟悉的专业方向有一定造诣,但对于其他领域具体成果的判断,往往只能依靠某些表面现象和流行的数量指标,或主要受评委中个别‘小同行’观点的影响。这就使这类评审从根本上存在局限性,不可避免使其权威性与公正性大打折扣,使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有机可乘,造成‘拼凑成果、忽悠意义、蒙混过关’者大量存在,同时还会造成不正确的科研导向,并使不少真正优秀者屡受挫折。这是由行政部门职能的‘错位’所导致的机制性缺陷。”

  在他看来,科技奖励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鼓舞作用,但是如果国家过度重视并与个人利益密切挂钩,以致把获奖引导成科学研究追求的目标,则往往会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更有甚者,不科学与不公正的评奖结果,往往还会对相关优秀科学家起到某种心理上“惩罚”作用,从而产生不可忽视的长久负面影响。

  因此,郭雷建议,对我国几十年来频繁开展的大规模政府奖励行为,实事求是地深入分析所起的作用和客观效果,进一步改革奖励制度;建议政府只考虑颁发少量的科学家成就奖,而关于具体科研项目成果的奖励,交由学术界或市场自身来检验、评价与奖励。“原则上讲,对基础研究成果应该依据其学术价值或对科技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主要由公认的学术组织和学术团体来评价奖励;对应用性研究成果,应该考察其实际应用效果和推广情况,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等来评判奖赏。只有这样,才可能从根本上改进奖励体系,使其发挥更好的作用。”

  中科院院士、中国科技大学校长侯建国也认为,我国的科学奖励名目较多,也很复杂,可以适当减少类型和数量。“基础成果奖,要更多地与国际接轨,让同行来评价;应用成果奖,要以市场价值和用户评价为主要标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九三学社的一份提案也建议:应该针对不同研究类型的项目设置不同的绩效目标,特别是注意区分基础性研究项目和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对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应加强对成果转化情况的考核评价,设定对应的评价指标,真正考核科技项目的成果是否转化为生产力,符合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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