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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制度改革应有明确进步性目标
2011-04-21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大学在这些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变形,将使大学中校长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变形,使他们之间的服务者与被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异化成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变化中,大学人对大学的忠诚、责任、作用都会相应地减弱,难以形成大学之为大学的教育力量和文化影响,使大学无法培养出自觉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捍卫真理的、有志于仰望星空的卓越人才,无法形成追求真理、维护理性、弘扬正义、积极创造的传统和风气,使大学在更高的层次上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理想落空。
 
另外,我国目前的现代大学制度设计,并未表现出大学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比如: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目标中的“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内容,人们很自然的问题是:这些内容我国大学中现在没有吗?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大学中什么时候没有过党委领导?什么时候没有过校长治校?什么时候没有过教授治学(学问)?什么时候没有过民主管理(教代会形式)?只要是在大学中工作的人都知道,我们的大学制度一直都是这样子的啊。既然和原来一样,那么要“改”什么呢?所以,这样的改革设计,有点儿像玩文字游戏。
 
其次,“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千差万别。因为“教授治校”与“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一起,是世界大学的普遍性精神规则和基本的制度原则,其思想前提是大学的目的和宗旨都来自于大学内部,来自于大学人对自己社会职责和文化使命的自觉体悟,也是大学之为大学的思想和制度标志。
 
“教授治校”体现的是一种大学教师集体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自治精神,是现代民主和法制精神在大学制度中的具体实践。在这种思想和制度模式中,教授不是指某个具体的个人,而是指大学教师这个群体,因而“教授治校”表现的是教师们的集体意志。
 
从教授个人而言,未必每个人都适合担任校长或其他管理者,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适合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等“治校性”活动。换句话说,教授们并非要直接担任大学校长或院长,但要有条件参与大学中重大事务的决定,在大学管理者的选择上有发言权,可以要求管理者这样管而不能那样管,能够对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大学的方向为传播先进的文化和文明,保证大学的性质为纯粹的学术机构。
 
其所以有这样的内容,是因为大学的目的和宗旨是自洽性质的,或者说是大学人自我选择的,他们需要能够体现自己自我选择、自我负责意志的制度。所以,大学只有实行自治制度,才能保证大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大学自治”的背景下,教授们的教育性行为,可以说就是大学精神和品格的人格化。人们在判断某所大学好坏的时候,也自然是看这所大学中教授们的行为和品行。在“教授治校”的模式中,虽然也有作为大学法人代表的大学校长们的“治校”行为,但他们的“治校”行为,不是大学中的源生性行为,而是派生性行为。二者在逻辑学上的关系,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亦即先有教授治校,后有校长治校,校长治校是由教授治校的制度中派生出来的,也是服从于“教授治校”原则的。因而世界大学传统中一直有“教授就是大学”的说法,但从来没有过“校长就是大学”的说法。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目前的大学研究论著中,人们通常使用的还是“教授治校”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的心目中,是不承认“校长治校”这个概念的,更不认同“校长治校”思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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