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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有权力强行要求研究生签订“不平等协约”吗?
2018-03-29  来源:王德华科学网博客
关键词:研究生 导师

有研究生咨询:

  研究生入学的时候,导师要求他(她)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协议协定,内容是在学期间必须在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一篇影响因子在一定数值之上的论文方可毕业。这个要求远远高于学校对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获得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生说,入学的时候没有考虑很多,导师手底下的所有研究生都签约了,自己也就签了。几年过去了,现在看是达不到协议中的要求了,但从自己这些年获得的实验数据看,应该已经达到了一个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要求,实验数据是可以发表的,但导师不同意发表影响因子低的文章。

  自己也已经延期一年多了,现在处境很尴尬,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学生特意说,他这种情况不只是他一个人,师兄弟姐妹好几个呢。

与学生交流:

  学校有校规,研究组有组规,应该是很正常的事情。现在每个学校对于硕士生和博士生毕业答辩获得学位的要求都有自己学校的基本要求,在研究生管理条例上应该写得很清楚,这个条例也是经过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所以每一个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自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要求。

  由于研究生培养是一种很特殊的“师徒式”的培养方式,不同的导师对研究生有不同的培养方式,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研究生进入一个集体也应该遵守这个集体的相关规矩。

  虽说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在大方向上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做好科研,做出好结果,发表好论文,学生能够顺利毕业,但是在一些细节上,由于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同,对于对方和科研目标的需求和期望也不同,所以就难免会有些冲突。

  那么,导师要求自己的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质量的论文才能毕业是否合理呢?培养单位是否允许导师私自要求学生必须签订书面承诺协议呢?

  导师对于自己承担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要求,对于自己的研究生有一定的学术要求,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应该鼓励导师的这种要求。培养单位对于研究生毕业必须发表一定数量和质量论文的要求,是一种短期行为,是在当前形势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从长远看,这种要求是应该逐渐被取消的。

  如果回归到研究生培养的本质,研究生只要达到了培养方案的要求,就可以申请答辩毕业。当然关于每个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过程,原则上应该有一个培养小组(或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负责,不是由导师一个人说了算,也就是说一旦师生之间在某些学术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培养小组是有责任介入并进行调解的。除学术外,研究生培养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是属于学校这个层次去介入和调解的。

  这样应该就很清楚了,导师要求学生签订的必须发表一定影响因子的文章方可毕业,是不合理的。培养单位应该也不会支持导师的这种行为。

  也许有些导师会说,学校在研究生培养上不作为,我自己对研究生有一定的要求,有错吗?他人管得着吗?

  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用心和负责,为了研究生的成长和事业发展,提出一些具体要求,理应得到鼓励和赞扬。但如果超出了学生的能力,影响到学生的正常学业和正常毕业,甚至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健康,或者已经违反了培养单位的相关研究生管理条例或导师管理条例,如果师生矛盾升级,就需要第三方介入调解和处理了。

  听到很多人说我们目前一个重要方面是缺乏契约意识。鉴于当前的具体情况,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师生双方应该有一个共同遵守和约束的条款。

  权益和责任,师生双方都要清楚。清楚了,明白了,双方就要严格执行。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有关“权益和责任书”的内容,需要师生双方平等讨论,意见达成一致时,才能签订。也就是说不能签订师生间的“不平等协约”,甚至是导师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协议既要维护导师的利益,也要最大化争取学生的正当利益。

  如果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条例中只要求发表一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而你发了一篇SCI论文,是不是可以要求导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呢(实惠点好)?如果导师要求你发表的论文质量或数量,超过了培养单位所要求的几倍,那么是否也可以要求导师在研究生津贴等待遇方面也应该提高几倍呢?

  师生关系理应是平等关系,也是共生互利的关系,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师生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共生关系”。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导师的权力过大,有些描述说导师对研究生掌握着“生杀大权”,所以研究生们敢怒不敢言,只能是忍和熬。但也有不少导师抱怨研究生导师的权力不是过大,也是太小了,如很重要的招生权力。

  有学生说,现在的形势下如果做一个守信用的学生,就会吃亏。大不了跟导师闹翻了,鱼死网破。这也是一个问题,如果学生守信用,可能会延期或毕业不能获得学位,如果撕破脸跟导师闹翻了,可能就能够毕业,也会获得学位。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这问题又出在哪里呢?

  不管怎样,学术人都应该遵守规矩。师生双方都要学会保护自己,学会有根有据地去争取自己的权益,同时认认真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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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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