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进入公示阶段
2017-3-13 来源: 工信部 点击次
关键词: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废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四)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厂界噪声要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具体标准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五)扩建粘胶长丝生产装置,纺丝机机台密封要严密可靠,在保证纺丝车间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换气次数,从而有效降低能源消耗。粘胶长丝生产要求对黄化、酸站脱气等处浓度较高的废气进行治理,并逐步加大对所有产生废气的治理。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要采用先进可靠的CS2回收装置,全硫量回收达到87%以上。
(六)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对原液浸渍产生的压液回流碱和过滤产生的废粘胶必须确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
五、质量与管理
(一)鼓励和支持粘胶纤维生产企业采用ERP、DCS、DMS等信息技术系统,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产品质量。
(二)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发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产品。产品质量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粘胶长丝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5%以上,粘胶短纤维产品一等品率达到99%以上。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六、职业安全卫生
(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粘胶纤维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要求。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要求,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进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八、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本规范条件的要求,企业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通过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不准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竣工节能评估审查或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应停止建设和生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布局的引导,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并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三)对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本规范条件要求的粘胶纤维生产项目,应依法促其淘汰;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和建设、消防、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异地搬迁项目执行本规范条件中关于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行业协会应切实组织企业认真落实本规范条件的各项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行业自律,不定期开展规范条件落实的监督检查,协助政府部门抓好规范条件的实施。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的粘胶纤维项目是指以天然纤维素(浆粕)为基本原料,经纤维素磺酸盐溶液纺制而成的再生纤维素纤维生产线新建或改扩建的项目。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规范条件自20 年 月 日起实施。
(五)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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