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实《纺织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05号)和《化纤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16]386号),更好地促进粘胶纤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组织开展了《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号公告)修订工作,形成《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现将《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我们。
公示时间: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24日
附件: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2017年3月9日
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为促进粘胶纤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序竞争、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定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能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粘胶纤维行业的发展。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等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及居民聚集区不得新建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逐步退出。对缺少环境容量的地区,要限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发展。
(三)严禁新建粘胶长丝项目。严格控制新建粘胶短纤维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具备通过自主开发替代传统棉浆、木浆等新型原料,并实现浆粕、纤维一体化,或拥有与新建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原料基地等条件。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短纤维生产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园区。
(四)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要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利用。鼓励和支持现有粘胶纤维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优势企业并购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和整体竞争能力。
(五)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开发,允许粘胶纤维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一条用于小试或中试的年生产能力不大于5000吨、产品差别化率高于90%的生产线,重点用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