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有依据利好行业规范发展
早在2010年12月30日,工信部就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轮胎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现状,提出了严格的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企业技术进步,重点任务是提高轮胎翻新率,优化产业结构。
“刚发布的两个准入条件是在《意见》发布出台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朱军认为,两个条件的出台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面对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的国内现状及存在问题设立门槛,以促进形成产业规模优势;二是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建立清洁环保型综合利用产业;三是出于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发展的考虑。
据朱军介绍,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虽总体发展良好,但存在着小、乱、差的问题,如套顶胎、土法炼油等不规范操作和不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等。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规范这些不规范行为。
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科技部副主任王宇翔表示,尽管国家质检总局早已发布《载重汽车翻新轮胎》等国家标准,但标准执法和监督缺乏依据,行业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据不完全统计,河南、河北、山东、山西等地都存在着一定规模的、以村镇为单元的废旧轮胎回收集散地,利用土办法和简陋设备进行轮胎翻新和废旧轮胎的处理。”他介绍道。
以套顶胎为例,报废轮胎收购价在每条150~200元,做成套顶胎后售价在700~900元,较之新胎两三千元便宜很多,利润空间很大,因此在不少汽配城和修理店都有销售。“这种几条轮胎直接套出来的套顶胎经过修补处理,若缺乏专业知识很难发现。其危害度很高,套顶胎不能使用,即便使用,时速超过50~60公里就存在车毁人亡的事故隐患。”王宇翔说。
“这种小作坊的蓬勃发展,对正规企业造成了冲击,导致正规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比如山东的淄博、滨州等地,均存在一些无证翻胎窝点和翻胎小作坊。这些不规范现象的出现,一是利益驱使;二与国家缺乏相应法规规范去管理和监督也有关系。”王宇翔分析道,“现在工信部出台两个准入条件,等于从国家到地方都有了执法监督的依据,实际上相当于设置了一个门槛,将不规范的、违法企业和个人剔除在门槛之外,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更关键莫出现寡头垄断除对能源消耗作出限定外,两个准入条件均对企业规模也作出了要求。《翻新准入》指出,已建轮胎翻新加工企业,轮胎翻新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标准折算条。新建、改扩建的轮胎翻新加工企业,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0标准折算条。《综合利用准入》则规定,已建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废轮胎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新建、改扩建的废轮胎加工利用企业,年综合处理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
“国家在制定这两个准入条件时,肯定征求过相关行业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但这种企业规模指标限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谨性如何还未可知。”王宇翔告诉记者,他担忧这一限定会砍掉一些规范发展的小企业,形成局部垄断。
“废轮胎处理不得低于万吨的要求太高,我们公司一年生产1万条轮胎,这在中小型企v业里算正常的。按15条轮胎重1吨计算,万吨的综合处理能力就得生产3万条轮胎,这个标准太高了。”一位轮胎翻新企业负责人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