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期间,由于没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局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印尼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有来自中国企业的损害幅度被认定为5%~15%。
由于印度并不是我国粘胶短纤维的主要出口国,所以很多企业对这次反倾销并不重视。对我国粘胶企业没有去应诉,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秘书长郑俊林认为很遗憾,他说:“反倾销实施期一般都为五年,如果企业放弃应诉,意味着这个市场以后就很难进去了。”
郑俊林分析,虽然目前我国粘胶短纤对印度出口量并不大,但印度纺织服装业发展潜力很大,今后五年印度市场需求增长会比较快。郑俊林呼吁企业能够参与该案件的复审,否则将失去这个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