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没有中国出口企业应诉,反倾销局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印尼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最终认定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0-15%。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所有来自中国企业的损害幅度被认定为5-15%。
最终,中国企业的倾销税率被认定为0.194美元/吨。
终裁表示,各利益攸关方可就本次终裁向海关及税收上诉法庭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