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四、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一)企业必须有能满足本体系生产能力需要的废水处理场;
(二)企业必须有完备的废酸处理装置并有一年以上运转周期,月运转率达70%以上;
(三)企业必须有完善的废气处理装置并有一年以上运转周期,装置运转必须与生产同步;
(四)企业必须有封闭的工业废渣处理工艺和装置;
(五)企业必须要有废酸、废渣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及其装置;
(六)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过程产生的废酸、废氯气、及其废水、废渣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有毒有害废物排放和处置标准及《钛白粉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执行,严格监控。严禁三废物在处理未达标的情况下擅自排放、堆存和填埋;
(七)经审批同意的新建、改扩建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和有资质单位组织的环境、健康、安全评价,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各项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
四、监督与管理
(一)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烧碱、钛白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二)新建、改扩建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在达到准入条件之前,不得进行试生产。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生产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暂停项目的建设。
(四)各省(区、市)钛白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钛白粉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涂料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硫酸法、氯化法钛白粉所有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钛白粉行业发展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