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科技投入机制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3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中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日前,湖北省科技厅出台了《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进行了科学定位,明确了共建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了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运行管理等。
《办法》指出: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是湖北省技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校企共建研发中心是指中小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由企业提供主要研究经费,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资源,共同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办法》明确,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二)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参与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三)参与企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制定,并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四)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为:(一)企方必须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方属于中小企业,具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三)企方和校方具有3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制度完善;(三)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创新团队;(四)校方有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五)企方投入中心运行及研发经费,近三年年投入不少于20万元。(六)中心已将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了转化,并取得较好效益。
《办法》规定,校企双方应签订长期的共建合作协议,对于具体项目(课题)合作可单独签订协议。研发中心双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研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校企双方协商分任正副主任。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审定中心研发方向、规划、年度计划、双方提交的研发任务等;监督和审查中心经费预决算;决定中心的有关重大事项。同时可由双方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中心的技术研发进行指导和检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运行研发经费主要由企方提供,共同承担的项目(课题)可另行协商;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新产品、新工艺等知识产权归校企双方共同拥有,也可协商确定其归属。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因故终止,须报省科技厅备案。校企合作双方发生变更的,须重新申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必须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办法》明确:湖北省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经省科技厅认定批准后,省科技厅将根据企业投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额度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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