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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史上最严学位论文作假处理办法引关注
2012-07-26  来源:法制日报
 
官员学位论文造假只为文凭
 
关于学位论文造假“史上最严厉的处罚规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个敏感的话题:对于那些涉嫌学位论文造假的官员该如何处理呢?
 
近年来,屡屡有官员陷入学术造假的风波,比如某“最年轻市长”曾被质疑论文作假,最后却不了了之;某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被学校称为“论文博士”。
 
记者发现,与一般人相比,官员参与学位论文造假,背后的因素要更为复杂。
 
“对于干部来说,文凭这个东西还是很重要的。”赵维过去曾是地方的一名正处级干部,现在退休了随子女居住在北京,他对于官员涉嫌学位论文造假的事情看法很淡然。
 
“文凭的作用平时看不出来,关键时刻就发挥作用了。”赵维向《法制日报》记者回忆称,他之所以会在五十出头的年纪就提前退居二线,当起了调研员,就是和没有正规本科文凭有关。
 
“我是老三届,恢复高考之后复习了一个月,好不容易才考了个专科。后来在工作中一直对这个问题没有太重视。”赵维说,大约十多年前,当地机关单位搞机构合并改革,位置少了,他因为没有文凭就“下来了”。
 
“当时还是挺后悔的,按我的年纪和所处的位置当时是不应该退居二线的。”赵维说,他要去混个本科文凭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随便找个大学就行。“我手下好几个人不止一次跟我说过这个事,他们都表态,我就定期象征性地去听听课就行,其他什么都不用干,毕业论文他们会替我写好。”
 
一位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用人上的“唯文凭论”是导致干部学位论文造假的直接诱因。我国的国家机关选拔干部、职称评定、职务升迁都以文凭为重要依据,这使文凭在实际工作中有了太强的刚性,从而客观上为“唯文凭论”提供了社会土壤。
 
鉴于以上状况,不少媒体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借此对官员学位论文造假的现象进行“炮轰”:“既然意见稿说要追溯问责,就不必高抬贵手,而应同在校生的论文作假一视同仁,让那些官员为论文作假付出代价,不但撤销学位,还要让其丢官辞职。”
 
史上最严处罚规定有待细化
 
记者还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学位论文作假给出明确定义: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代写或买卖论文的“帮凶”也不能轻易逃脱处罚。征求意见稿称,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售卖学位论文者,如果是在读学生,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如果是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也不能“幸免”。征求意见稿指出,如果发现作假,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会纳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法,一旦所在院系的学生论文造假,学生培养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将会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教授认为,教育部出台这一办法的用意是,“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直指愈演愈烈的论文造假问题,值得肯定。可就具体的条例来看,还存在不清晰、操作性缺乏的问题。
 
“处理过程是否公开,目前的办法也未明确,该办法要求‘学位申请者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那么这一处理是否向社会公开呢?如果当事者为公职人员,假如处理结果不公开,对其的处理就可能止于学术处理,而没有进一步的行政处理,即便造假查实,也会继续担任公职。办法中的其他条款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熊丙奇认为,我国大学目前缺乏的正是办学自主权和独立的学术机构,因此,对于学校内部的学术不端,很难进行处理。尤其当当事人是院士和校长时,往往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态度,而且,行政机构往往还充当学术不端的保护伞,美其名曰维护学校的声誉。故而,对于加强学位论文造假的处理办法,一些网友觉得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更严重的学术不端问题没解决,很难给学生树立榜样。因此,不改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指望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并把学术不端处理和具体利益挂钩起来的方式来解决学术作假问题,将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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