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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章程为何无效力
2012-02-10  来源:科技日报
关键词:大学章程 效力
近日,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指令26所大学试点制定大学章程。《办法》提出了高校章程应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等若干要求,让人们对未来的大学章程充满想象。
 
提起大学章程,我们往往会想到国外大学依照章程有序运转的情景。其实当我们羡慕国外大学依大学章程自主办学时,应该反思为何中国两个超一流大学北大和清华至今无章程?为何既便是有章程的大学,大学章程也被束之高阁?对这些问题不能有一个明确而又清晰的认识,我们即使制定出再多的大学章程,也没有多少作用。
 
国外大学章程之所以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大学章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关键的原因是国外大学章程从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国家法律、州法律,而国家和州的法律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大学章程的效力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溯源。如1995年的《教育法》和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大学应该有章程。但实际情况是,没有章程的大学却也照常运转。从这点上讲,我国大学章程基本上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也基本不被政府、社会,包括大学内部人尊重。缺少了法律保障,即使是如今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其愿景也很可能会落空。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的原因之二是中国大学日趋严重的“政府化”。其一,大学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掌握着大学校级领导的任命权。其二,大学内部各类“学长”,都按政府官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从遴选任命到使用考核完全政府化。其三,政府官员与大学官员之间越来越多的干部交流助长了大学“政府化”的趋势。其四,大学的经费与政府部门一样由政府按预算的方式进行拨付。章程效力的前提是独立法人,不是独立法人的机构,没有必要制定章程,制定了也不会有大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的原因之三是既得利益者的阻隔。这里主要是指大学中的官员。大学章程讲求权力共享,讲求共同治理,讲求学术自由,讲求张扬学术权力,讲求权力监督与制衡。总之,大学章程恰似利剑,它的革命对象却是各级官员,而握剑者也是官员,这不符合人之本性。我们不妨回忆下近几年一些大学的“去行政化”改革,从武汉大学,到吉林大学,到复旦大学,有哪一所大学真正限制了行政权力?又有哪一所大学的学术权力得以张扬?要想大学章程产生效力,首先应该有制约利益既得者的体制和机制,才可能产生职业化的大学校长。而行政化的领导体制,绝不会有大学章程的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没有效力的原因之四是大学人在长期“行政化”“政府化”下形成的习惯。即大学人多是“大学机器”一个小构件,全凭上级的命令行事。在今天的大学里,无论是校级的领导,还是院级的领导,他们大都是按上级“指示”办事,按“政府化”的规则办事。“领导永远是对的”不仅成为大学里领导们的共识,也是大学里老百姓的共识。在此等惯习的作用影响下,大学章程怎么可能有效力?
 
中国大学章程何时有效力呢?这个答案很好找,也很难找。但不管如何,知道大学章程是大学宪章,就是一个进步。但如果认为大学章程一经制定,即产生如“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的效力,那一定是梦想。 (作者刘广明系河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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