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公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2009-07-08 来源:科技部
科技部7月6日在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公布了《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须知》。
申报要求
1.项目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个国际合作项目,有在研(还未验收)国际合作项目的,不得提出新的国际合作项目申请;
2.对于港澳台优秀科技人员、海外优秀华人学者(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和永久居留权的),在满足职称等基本条件时,只要正式受聘于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且聘任期覆盖项目执行期,每年在项目申报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也可作为项目申请人。在项目申请时,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具有较强国际科技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
4.项目合作外方应为我国境外设立/注册的国外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包含港、澳、台(但可作为中方联合申报单位);
5.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良好合作基础,且与外方合作伙伴签订有项目合作协议或意向书;
6.曾承担的国际合作项目验收未通过,未履行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责任,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相关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国际合作项目;
7.支持合作研发、技术(装备)引进、走出去三类项目,不支持市场调研(如准入机制、产品注册等)、政策与管理机制等软科学研究,不支持成熟技术、产品的产业化项目或市场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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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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