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甲苯胺产量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作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于上述登记应诉期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上述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2年6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6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3年12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76,65197655
传真:86-10-65197354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76,65198180
传真:86-10-6519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