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保温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支持其业务发展,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保温公司的未来收入可以预期,具备了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纳尔特集团为其还款提供担保,风险是可控的。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北京纳尔特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财务资助,可促进其经营业务的发展。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数额合理,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由纳尔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人民币3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指定的流动资金用途,同时要求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落实好按期还款措施,保护资金安全。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彩虹精化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上述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七、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数量
截止2010年5月19日,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累计金额为2,000万元。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