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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3-29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沧州大化 股东大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伟淑律师到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署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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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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