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伟淑律师到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署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