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当务之急
2010-11-1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成品油 原油
逐步培育良好的竞争性市场
2008年12月19日,国家出台并正式实施了新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在接近两年的时间里,试行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经过12次调价“大考”,每次调价都伴随着社会上对价格形成机制的质疑和批评。发改委相关负责人10月25日在宣布26日零时起上调油价后透露,拟在年内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修订。目前,市场上对定价机制如何进行调整有很多议论,大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缩短调价周期,调整4%的调价幅度,降低市场门槛,引入市场竞争。
缩短调价周期和减小调价幅度
在油价完全市场化之前,市场投机行为会一直存在。对于当前调价的滞后性所引起的投机套利问题,缩短调价周期和缩小涨跌幅是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从表面上看,减少投机行为无外乎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对定价机制进行模糊处理;二是加强对投机的监管;三是缩短调价周期和减小调价幅度。当前我们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实践证明,效果甚微。加强投机行为监管,只是理论上可行,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如何确定囤积的油品数量、由谁监管、如何降低监管成本等都是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缩短调价周期,无论是7天还是10天,都会有成规模的价格提前预期,也会出现集体提前囤油的现象,不同之处在于,时间缩短后投机获利会有所减少。但缩短调价周期也有一定的风险,油价调整周期太短,容易将国际油价的不正常波动引入国内市场。国内油价调整过于频繁,对国内经济运行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在与国际油价接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清醒认识接轨的目的,“照镜子”般准确无误地参照国际油价并不妥当。因为一个地缘事件、一个装置损坏、一个重要的言论,都可能成为国际投机商炒作油价的借口,只有调价周期适当,才可能过滤或熨平这些非正常波动对国内的影响。
从国外成品油定价机制看,大体分为两种:一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完全由市场决定价格;二是完全由政府定价。在完全竞争化的市场里,炼厂生产的成品油在国内外市场的最终售价,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政府主要作为管理者,建立并确保公平竞争的交易环境,通过油品储备、利率等间接经济手段管理价格。而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介于两者之间,比如成品油价格有“公式”约束,是间接反映供求关系。目前,国际油价波动频繁,完全放开国内油价的时机尚未成熟,容易重现前几年国际油价大起大落时对国内行业和企业造成冲击;国内环境不成熟在于供求矛盾仍然突出,因此现阶段,采取有控制的市场化调整是必要的。日本的油价机制是上世纪90年代形成的,也经历了由政府定价到逐渐放松管制,最终实现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改革过程。我国油价完全市场化还需要时间,但调整调价周期和减小调价幅度,或许会让我们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更合理一些。
降低市场门槛引入市场竞争
市场对于成品油价格的怀疑其中一部分来源于对石油企业加工利润的质疑。事实上,在当前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已经说明成品油价格是由原油结算价、基本税费、生产与流通环节的合理利润构成。根据国际原油结算价和基本税费等不难推测出石化企业的加工利润。
本质上说,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里,不管石油企业加工利润多少,关键是市场能否认可这种利润水平。前面我们提到的地方炼厂和中石化、中石油等国营炼厂的油源及生产成本存在差距,使得双方不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正是目前这种市场格局导致我国成品油市场容易出现供需矛盾,这也是国家迟迟不肯放开油价,让其自由调整的原因。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强化市场竞争,降低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改变目前的现状。市场竞争越公平,市场价格就越合理。
在这方面,全国工商联的建议是,考虑由全国性行业商会组织,根据企业资金规模、原油加工量、节能减排指标等筛选出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统一对外询价,组织原油进口,以降低进口成本。而放宽民营原油进口权,并不需要一步到位,在拥有进口非国营贸易原油的企业中有中国化工、中海油等国有企业,可以先以他们试点,使这些企业进口的非国营贸易原油直接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贸易,然后再推广到一般的条件较好的民营企业中,这样会对整个石化行业产生“鲢鱼效应”。
综合来看,调整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要考虑到国际国内的大环境和市场参与状况,特别是要逐步改变当前我国炼油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状况。在改变这种市场状况前,也不要盲目地缩短调价周期和减小调价幅度,否则不仅会给市场带来频繁波动风险,也会使市场运行低效,成品油价格更加不能合理反映市场的真实需求。因此,放低市场门槛,引入市场竞争,逐渐培育良好的竞争性市场,然后再逐步推进定价机制改革,是完善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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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苒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