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6德国都芳水性木器涂料进入中国市场,水性涂料在中国已经有了14年历史。这是中国涂料产业腾飞的14年。仅仅在2001-2008年之中,中国涂料的产量就从不到200万吨飞跃至2008年的628吨,增长幅度超过了300%以上。(1) 在中国涂料产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水性涂料虽然受到了不少有市场远见的涂料企业的重视,但发展乏力。根据现有的资料估算,水性工业涂料产品现在在中国的市场份额在5%-10%之间,远远低于欧美等地区30-40%的比例。(2)在巨大的期望和深深的失望之间,水性涂料为何在中国水土不服?中国特色的水性涂料发展道路又在哪里?在过去的一年多里,我对这个问题思考了许多,也做了许多市场调研。作为专业水性涂料原料商,美国华津思公司处于一个独特位置,和全国许多涂料厂家都有接触,有机会零距离在全国范围内了解水性涂料发展的现状,阻碍和机会。以下的“寻找有中国特色的水性涂料发展道路”系列是我一年调研的心得。特此发表,希望有机会同涂料界的同行切磋,共同推动中国水性涂料的发展。
要理解水性涂料在中国的问题,必须从水性木器涂料,特别是家装用水性木器涂料(区别于工业用水性木器漆)分析起。水性涂料最初进入中国就是以都芳的家装用水性木器漆的形式。尽管水性涂料多种多样,到今天,许多业界人士提到水性漆还是主要指家装用水性木器漆。家装用水性木器漆在中国发展中遇到的重重问题对我们理解水性涂料在中国发展所需要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很有代表性。
对家装用水性木器漆在中国的“推广乏力”有各种理论,比如中国用户因为饮食文化对漆膜要求高;油漆工人对水性漆技术不了解,抵制水性涂料;水性涂料价格过高等等;我觉得,这些理论有些是想当然的推理而不是原因。有些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只是问题之表,而不是问题的关键。
水性涂料发展需要的两大动力
水性木器涂料,特别是家装用水性木器涂料,在中国发展缓归根到底有两个最根本的原因:一方面,中国缺乏相关VOC立法,水性涂料发展没有外部条件。另一方面,因为中国特定的消费习惯,水性木器漆对中国消费者的产品优势有限,水性木器涂料没有内部需求。内部和外部的动力缺少一方都会阻止家装用水性木器涂料的发展,而在内外动力全无的情况下家装用水性木器涂料历经十三年而无建树也不难理解了。
政府立法对水性涂料的影响
政府有关VOC的立法是水性涂料发展的前提条件。用美国为例,VOC的立法源于1963年的“清洁空气条例”(Clean Air Act)。1970年,清洁空气条例正式被联邦政府通过,成为联邦法律。根据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公布的资料,在1970和2001的三十年间,在立法的成功推动之下,美国的VOC排放总量由1970年的3,465万吨降至2001年的1,796万吨,降幅达到-48%。其中,在这30年中,涂料VOC的排放量的下降程度是42%,与总体VOC减排的程度接近。在VOC减排成功的同时,在立法的推动下,美国水性涂料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仅仅在1985到2008年的23年间市场份额由1983年的9。6%上升到2008年的20.9%。 在回顾这段历史时,美国罗门哈斯的技术总监Gary Calabrese 2007年评论到,“立法的变化是推动技术发展的动力。在1970到1980年之间,由于美国环境保护局日益降低VOC限量,(涂料)技术没有选择只有向环保的方向发展。”(3)与美国类似,拜耳事业发展部的Martin Vollmer 2008年在采访中同样表示:“在欧洲,环保立法是替代溶剂性涂料技术发展的明确的动力”。
水性涂料的发展需要明确的,来自政府的VOC排放标准。自2001年以来,我国制订了涂料行业两个标准——GB18581和GB18582,对推动涂料行业的技术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中国关于减低碳排放量的承诺也表现了中国政府对推进环保立法的勇气和信心。但是,有关VOC排放标准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是中国水性涂料驻足不前的一大原因。在没有VOC立法的环境下,溶剂型涂料有充分的立足空间,我们就看到了上文提到的一些水性涂料市场的表象:
水性涂料被迫与溶剂型涂料竞争,在性价比上处于劣势,无法打开市场;
水性涂料和溶剂型涂料是相互替代产品。如果一个涂料企业同时拥有水性和油性产品,两个产品将自相残食。有人以“左手打右手”形容这样的竞争。因此,水性涂料市场对涂料企业和涂料原料企业利润有限,涂料企业市场开发产品和市场动力不足;
油漆师傅可以固守油漆技术,无需学习水性涂料技术;
可以想象,如果有了中国政府VOC立法,现在的水性涂料发展的种种障碍也就极大程度上的被削弱,涂料界千呼万唤而不露面的“拐点”也将最终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