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原油、成品油、化肥进口有关公告(草案)征求意见
2009-9-22 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关键词:进口公告 征求意见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所在地企业的申请材料,商务部(外贸司)负责受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并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承担部分审核工作。
各地申请企业须按本公告要求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本地企业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或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的情况。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并同时抄送商会,并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关、外汇、税务)的书面审核或证明材料。
当年新批准成立的企业无须提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审核或证明材料或联合年检合格材料。
2、审核程序
商会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商务部(外贸司)。上述企业名单将在11月10日起在商务部和商会的网站公示,提交公众评议,公示期10天。商会汇总、整理公示期的各方意见,并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商务部(外贸司)。
商务部(外贸司)根据商会的审核和各方意见,按本公告的各项规定,对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进行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12月底前予以公告并统一下达分企业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分配进口允许量。
符合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并获得2010年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即同时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备案资格。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使用、上交和调整办法
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也可以委托其它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进口。
2010年,对已获分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设立未使用允许量上交机制,即:在9月底以前,无法使用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可上交允许量,在下一年度分配时将不少于其已使用部分进口允许量,并根据企业上交情况增加其允许量。商务部对上交的进口允许量进行调整安排,供有能力进口的企业申请使用。
连续两年获得进口允许量且连续两年无法开展进口业务的企业将不再获得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生产型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完成已分配进口允许量,有能力继续进口成品油的企业,于9月30日前,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外贸司)申请。商务部(外贸司)将根据允许量上交情况和申请企业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申报、调整和下达事项将另行公告。
六、监督和检查
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前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草案)
一、关税配额总量
2010年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330万吨,磷酸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二、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0年化肥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 申请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其他经营范围含“生产或销售化肥”的企业。
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
2010年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需要进口化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符合条件的新的申请者。
四、分配依据
化肥关税配额的分配依据如下:
(一)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不大于公告总量,则按企业申请数量分配。
(二)如符合条件企业的申请总量大于公告总量,根据各企业进口实绩采用规则化分配。如:某企业2009年某个品种配额为X万吨,2009年前三季度完成率为b,全国平均使用率为a,则2010年该企业该品种分配量为X*[1-(a-b)]万吨。企业配额年增幅最高不超过c,c为调节系数,根据当年配额申请、使用情况和市场情况而定。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申请企业,以及老企业申请新品种,分配基本量1000吨。
五、申请关税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化肥采购、生产或销售的具体方案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
(三)近两年(2008-2009年)配额分配文件复印件;
(四)2009年前三季度进口关税配额使用情况。应提供海关报关单据,或委托进口证明材料(如已报关使用的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序号)等;
(五)2010年申请的化肥关税配额的品种及数量,并注明国营贸易或非国营贸易。
六、申报及审核程序
2010年化肥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不在所在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及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
中央管理企业于2009年10月30 日前直接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0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下达关税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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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