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发布公告称,自2009年8月31日起,将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8月31日起的5年。
5年期满,应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申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故而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应向继续向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