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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丽阳收购案后续:市场份额引争议
2009-5-12 来源:国际金融报
关键词:三菱丽阳 璐彩特 甲基丙烯酸甲酯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说,由于担心两家合并对国内企业带来的冲击,国内企业曾向上级部门反映,两家公司的合并将缩小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话语权,造成垄断。
    该人士认为,虽然国内企业在MMA方面的发展很快,一些新建项目也纷纷在建,但是目前MMA还是掌握在国外公司手中,三菱丽阳和璐彩特都是MMA的主要生产商,两家公司合并对国内的生产厂家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商务部的公告也显示,其在审批该收购案时考虑了国内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知情人士表示,商务部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时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即并没有组织三菱丽阳和璐彩特与国内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商谈。
    为了减少审查中出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三菱丽阳和璐彩特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
    据反垄断专业人士介绍,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从理论上来讲,就是降低市场份额和对市场的控制力,一般包括行为主义和结构主义两种方法。所谓行为主义就是限制经营活动的空间,结构主义则是剥离产能或资产等。该人士表示,行为主义由于比较温和,是大多数申报者愿意接受的限制条件,而结构主义则有点像是“五马分尸”。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商务部与三菱丽阳和璐彩特,一共进行了四次商谈,每次谈判很激烈也很艰苦。三菱丽阳最初希望通过限制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后经营活动的空间,来解除收购对中国MMA市场可能带来的限制竞争效果。
    商务部没有接受三菱丽阳的这个方案。三菱丽阳与商务部最终达成了结构性条件,即5年内剥离璐彩特一半产能、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未来5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的附加限制性条件。
    4月24日,商务部裁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
    任勇表示,商务部与三菱丽阳最后达成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只是产能的剥离,即将璐彩特中国产能的一半卖给第三方,这并非所有权的转移,等到5年的剥离期满以后,这部分产能还会回到三菱丽阳手中。因此,三菱丽阳对商务部公告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裁定是满意的。
    三菱丽阳中国总部人士对此裁定不予置评,称此事由日本总部负责;而璐彩特国际宣传负责人则称现在这个时间点下不方便向外界透露。
    但知情人士表示,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是全球收购,中国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三菱丽阳不可能因为其中的一个环节,就把全球收购否定了。
    另一位知情人士则透露,鉴于商务部的“裁决”,上述两家公司目前处境被动,对此事亦十分敏感,对于两家公司未来合并事宜也感到迷茫。

    争议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64%成为一个关键的数字。
    2007年,中国国内MMA产能为29万吨,实际产量27万吨,国内市场总需求量为28万吨。
    三菱丽阳中国公司2007年MMA产能为9万吨,年产量8.5万吨,璐彩特中国公司2007年MMA产能和产量均为10万吨。该收购案完成后,三菱丽阳在中国产能的市场份额将达到65.5%左右,与商务部公布的64%的市场份额十分接近。
    任勇表示,由于该收购案是在2008年年底向商务部进行的申报,按照商务部的规定,要按照申报前一年的数据进行审查,即2007年的数据。但在2008年时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石油吉林化工的MMA年产量已经提高到10万吨,而且上海德国赢创(原德固赛)即将在2009年三季度投产年产11.5万吨的MMA项目,再考虑商务部对该收购案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产能剥离一半,收购后的三菱丽阳在国内市场份额就不高了。
    任勇说,三菱丽阳因此认为,将这些因素考虑进来,三菱丽阳收购璐彩特不会对中国MMA市场的竞争产生影响。
    商务部并没有采纳三菱丽阳和璐彩特的这个意见,仍然按照2007年的数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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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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