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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三菱丽阳拟购璐彩特国际
2009-4-30 来源:商务部
关键词:三菱丽阳 璐彩特公司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产能剥离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三)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2、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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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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