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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三菱丽阳拟购璐彩特国际
2009-4-30 来源:商务部
关键词:三菱丽阳 璐彩特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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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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