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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异氰酸酯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
2009-12-1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键词:二苯基亚甲基二异氰酸酯 甲苯二异氰酸酯

    【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十)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装置必须由国家认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环境、健康、安全评价。
    (十一)企业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安全评价通则》(GB13548-199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其它相关安全、环保要求、规范和标准。
    (十二)异氰酸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完善的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四)异氰酸酯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废气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进行达标排放。

    【监督和管理】
 
    (十五)按照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管理。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
    (十六)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装置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工业、投资、土地、环保、安全、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在达到准入条件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十七)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异氰酸酯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许可,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单位应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决定撤销或暂停项目建设。
    (十八)各省(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异氰酸酯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和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附则】

    (十九)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异氰酸酯生产企业。
    (二十)本准入条件自年月日起实施,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根据异氰酸酯行业发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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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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