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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制品现有的环保法规
2009-11-18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塑料制品 环保法规

    在国内,为应对欧盟的WEEE和RoHS指令,国家七部委已于2006年2月28日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对铅、镉等有毒物质做出了类似RoHS指令的设定,这个信息产业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的文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行;GB 6675- 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中限定了玩具材料中可迁移元素的最大限,铅为90mg/kg;GB/T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其中有关重金属的限量做了重大修改:其中铅的浸出量低200倍为≤0.005mg/L;2004年建设部公告中明确指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供水管UPVC管必须是非铅盐稳定剂的,而2006年8月1日开始执行的GB/T10002.1新标准,注明饮水用PVC管材必须为“非铅盐稳定剂生产”;最新的国家标准GB 21550-2008《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质限量》于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限定人造革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90 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75 mg/kg。
    不可否认西方工业国家制定、出台这些政策,是他们在其技术上的成熟、经济上可以承受的情况下的所为,而中国企业追求的是市场占有率,是产品的功用性和使用价值,所以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上都未能积极应对,导致在环保压力进一步加大,外销形势严重恶化的今天,大多数企业都束手无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因此当我们再次省视上述各环保法规、法令和国内目前稳定剂的生产,使用状况时,我们助剂生产企业和塑料制品加工行业应当有长期规划,减少或放弃生产、使用铅镉重金属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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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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