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现有的环保法规
2009-11-18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塑料制品 环保法规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相继提出禁止使用铅盐,镉盐类稳定剂的要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于于2000年3月11日批准了EN71-3标准,对可溶性八项重金属做出限制,其中要求铅限量为90mg/kg;欧洲议会于2000年通过环保法案76/769/EEC—PVC材料环保要求绿皮书,要求从2003年8月开始,在电器类材料中禁止使用铅盐等18种有害物质,到2015年全面禁用铅盐稳定剂,其中丹麦宣布法定截止日期为2001年3月1日,瑞典和荷兰为2002年1月1日;2003年1月27日,欧盟又颁布了《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明确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凡投放欧盟市场的大型、小型家用器具、IT和远程通讯设备、视听设备、照明设备、电气和电工工具、玩具及休闲运动设备、自动售货机等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等6种有害物质;2005年7月6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又正式发布了《关于指定能耗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EuP),它为了提高产品总体环境绩效,保证能源供应安全,该指令涵盖了所有用能产品,它对我国塑料工业产生的冲出将比RoHS和REACH法规更为严重;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又提出《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法规,即REACH法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其中铅限量标准为,1000 mg/kg。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了第96-150号和第442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9月起,美国只准许铅含量小于200ppm的PVC制品进入市场。加拿大、南美一些国家也已颁布法规严禁在PVC制品中使用铅系稳定剂,如加拿大卫生部1994-48号文件。在日本,汽车工业协会已发起了一系列行动,在有关的PVC制品中以Ca、Zn热稳定剂代替铅系稳定剂,在2005年已将铅热稳定剂的使用量减为1996年使用量的三分之一。SONY公司已建立了绿色伙伴体系(Green partner system),并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施《SS-00259》产品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在塑料制品中铅含量不得高于100ppm、镉含量不得高于5ppm。《SS-00259》标准是在综合欧盟RoHS及其他环保指令、日本的化学元素限制规定,美国包装材料的重金属规定等一系列环保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他有害物质的限制标准比RoHS还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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