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可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要求,我司决定今年对中央直属高校工程和材料科学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参评实验室清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
2.以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的评价为重点,突出实验室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以及研究型大学建设、支撑重大科技创新、培养和聚集优秀人才和团队、高层次学术交流等方面的成绩,同时注重实验室的规范管理与机制创新以及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突出贡献。
3.以实验室近五年的成果产出为评估依据,突出实际成效和未来发展趋势。纳入统计的科研成果(如论文、专利等)验收通过后必须署名实验室,建设期间的成果可按固定人员进行统计,且成果需与实验室方向相吻合。
4.强调依托单位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实质性支持(资源配置、政策倾斜、人才引进等),突出实验室人才、项目、基地的紧密结合。
二、评估程序
评估工作分现场评估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计划于9月进行现场评估,10月中旬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时间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1.现场评估
包括如下内容:(1)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50分钟);(2)听取实验室代表性研究成果学术报告,不多于5项,总时间50分钟;(3)实验室现场考察(包括人文学术环境、重大成果演示、实验室人员座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等);(4)专家组评议,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学校和实验室反馈。
2.综合评估
根据现场评估结果,对各组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集中会议答辩和评议。
在现场评估意见和综合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由我部确定本年度“优秀”、“良好”以及“较差”实验室名单。对“优秀”实验室,我部将予以一定的支持。“较差”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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