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万平:校长何时才能真正负起责
2010-04-02 来源:科学时报
对中国大学而言,党委会制是广泛使用的政治权力形式,而校长负责制则是行政权力的组织方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高校治理方式。在办学实践中,虽然这一制度设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不少现实矛盾。
首先“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办学过程中组成了两个班子,一个是党委班子、一个行政班子,这里面有重合的地方也有分叉的地方,在组成大学的领导班子时,主抓党务工作的书记是“一把手”,主抓行政日常的校长是“二把手”,因此书记应该是学校的最高领导。但是校长是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对外代表大学发生民事、行政、经济等多方面的社会关系,只有校长才可以代表学校签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校长是“一把手”,这样在一个大学里就有两个“一把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高等教育法》同时也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拟订发展规划、组织教学科研、人事组织、经费管理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在关系学校的重大问题上,党委书记和校长都有权决策,这就出现了责任不清、分工不明,一遇到大事情,上级部门要求书记校长一起抓,于是学校党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各自抓,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资源浪费和内耗。在现实中,党委书记和校长关系微妙,多头指挥、互相推诿扯皮的行政化现象也经常存在,极大地降低了办学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学校发展的速度,无形中降低了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地位。
因此说,当大学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候,就不能再“摸着石头过河”了。换言之,当下大学“去行政化”已经失去了试点的意义,也错过了可以修修补补的机会,现在我们唯独可以做的是脱胎换骨的手术和办学“思维”上的“革命”。就大学内部而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如果在《规划纲要》里采用迂回策略,不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和合理的制度设置,或许大学“去行政化”只能变成“奢侈品”,办一流大学也只能是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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