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已成反腐新领域 涉案人员多为业务精英
2010-01-06 来源:科学网
“从表面看,4万元公款并没有被沈平文个人占有,但这仅仅是对公款的一种处置方式。”办案检察官郝长胜向记者解释说,“非法占有财物的归属,不仅包括将财物占为己有,还包括行为人将非法取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交给集体、毁弃等处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沈平文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后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平文涉嫌贪污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较少,且能够积极退回赃款,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4 加强经费管理完善用人机制
海淀区检察院结合每一起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向发案单位提出了检察建议。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财务管理等作为一般性预防对策,同样是科研院所预防职务犯罪绕不开的重要一环。
“以杜海益贪污案为例,杜海益转业后到某技术研究院工作。2006年底,他受单位委托给职工办理健身卡,跟某饭店健身中心签约、付款、折扣商定,全是他一人在操作,没有任何监管,他要想拿钱太容易了。”据办案检察官史锐介绍,“杜海益作案手段十分简单,虽然他刚到案时拒不供述,但是某饭店的财务对他的折扣都有相关记录,出账和入账的证据很清楚。当我们把起获的证据向他出示时,他后悔地落下了眼泪。”
史锐认为,科研院所在注重员工业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一般性预防对策之外,针对科研院所职务犯罪的特点,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还指出,加强对科研课题组项目的管理,完善科研院所的用人机制,是科研院所防范职务犯罪的重要课题。
“某些科研院所成立对外开展业务的下属部门,但是对其又没有监督,致使其管理失控。”张小兵介绍说,在何音案中,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对其下属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基本不掌握,直至案发前一直认为中国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中心身份认证产品与技术测评中心从未开展过业务工作。实际上中心测评业务的联系、洽谈,合同的签订、盖章审核、费用收取均由何音一人说了算。这就造成部门是否开展业务、如何开展业务、开展了哪些业务、如何收费、测试认证委托情况,没有人进行核实,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给何音支取科研经费据为己有创造了机会。张小兵指出:“科研院所应定期对课题组各研发项目进行核查,了解各项目立项、进展、经费情况,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科研院所在选人用人时,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指出,“在选择人才时应更多考虑其道德水平及政治觉悟,同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考核;还应加大对高学历者的法制教育力度,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指导、约束其行为,做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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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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