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审、推荐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三条 全国各高等学校均可以依据本办法推荐项目。其中,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经学校批准,可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
第二十四条 3名以上(含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八条 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五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十条 评审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推荐时间、推荐书等是否符合要求。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还需审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
(二)在专家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二等奖应当由出席评审委员会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回避制度,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授奖项目,经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授奖项目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内外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项目。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教育部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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