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支持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明确海关监管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开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将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可交割品种和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与指定交割仓库主管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附件1)、保税标准仓单清单(附件2)等电子信息。
三、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后,完税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二)采用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的,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天然橡胶期货最近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三)采用非标准仓单期转现交割,或采用保税标准仓单但未经期货保税交割而转让、注销的,按现行保税货物内销有关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四、经海关许可,保税标准仓单可以质押。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