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消息,商务部日前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己内酰胺产量之和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