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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对华客车和卡车用子午轮胎反倾销案(上)
2012-7-26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子午轮胎 反倾销案 印度

    2008年10月21日,印度商工部应印度汽车轮胎制造商协会(机动车轮胎制造商联合会(ATMA))的申诉,对原产于中国和泰国的客车和卡车用子午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10年1月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对原产于中国的子午轮胎(BusandTruckRadialTyres)反倾销案作出终裁,裁定征收涉案企业24.97%~88.27%不等的反倾销税。印度反倾销局虽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仍给予沈阳米其林轮胎有限公司和固铂成山(山东)轮胎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一、本案裁决要点

    1.涉案产品和同类产品

    (1)涉案产品

    本案的涉案产品为带有或不带有橡胶内胎和/或垫带的、轮辋直径>16码、用于客车和货运汽车/卡车的、新的/未经使用的充气子午轮胎。用于客车和货运汽车/卡车货运子午轮胎、内胎和垫带均为涉案产品,无论以TIF的形式销售还是单独销售。不要求内胎和垫带的无内胎子午轮胎也属于涉案产品。其中,轮胎被归类于第40章海关编码40112010下,内胎和垫带则被分别归类于海关编码40131020和40129049之下。

    一些利害关系方指出,向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和向替代市场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同,所以二者之间不存在可比性。

    印度国内产业认为,申诉书和发起调查的通知中对涉案产品范围的阐述已足够清晰,并不存在模糊之处。轮胎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在价格比较上更是如此。几乎所有不同类型的轮胎都属于调查考量的范畴。没有理由认为轻型商用车(LCV)轮胎也应当属于调查范围。然而,考虑到利害关系方的观点,调查机关最终对轮胎的类型和其他因素作出阐述,以便将非受考量的产品排除在征收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外。

    申诉方指出,国内生产商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在诸如物理和化学特征、制造工序和技术、功能和利用、质量、产品规格、定价、分销和市场营销以及货物的税则归类等方面都具有可比性。申诉方认为二者具有技术和商业上的可替代性,并可以被消费者替换使用。

    调查机关指出,申诉书和调查通知中对涉案产品的范围作出了十分清晰的阐述。涉案产品包括不同类型的子午轮胎,包括横向纹、半纵向纹、纵向纹等。然而,这些仅是涉案产品的不同类型。用于LCV的轮胎不属于涉案产品范围。考虑到利害关系方的论据,调查机关认为,对轮胎型号的阐述是必要且相关的,并有助于定义涉案产品的范围。对此,调查机关指出,特定型号的轮胎只能被用于特定用途。

    考虑到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证据,调查机关认为轮胎型号也可以被适当地列入产品描述。(2)同类产品

    申诉方指出,其生产的产品是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泰国的产品的同类产品。进口商联盟提交的意见称,进口货物的质量更低劣,而另一些进口商则声称自涉案国进口的子午轮胎品质更优良。然而,质量差异并不导致产品类型的差异。在消费者群体、基本的物理和化学特征、功能和用途方面,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相同。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仅仅凭质量上的差异并不能说明进口商进口的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涉案产品不同。而且没有任何出口商/进口商向调查机关提供该方面的相关信息。
    一些利害关系方提出质量方面的主张,印度国内产业对此予以反驳。此外,国内产业提供了一份详细报告表明,造成印度轮胎质量不佳的原因可以追溯到轮胎保养。国内产业还援引了印度海关、税收、黄金(管制)上诉法庭的约束性裁决,该裁决表明质量并非是作出同类产品裁决的相关考量因素,特别是在该质量低劣的主张没有得到证实的情况下。

    2.供需差距或无法满足供应需求

    大量利害关系方主张不征收反倾销税,因为印度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印度国内产业则指出其产能利用率极为低下,甚至目前工厂的利用率也处于较低状态。因此,印度生产商遏制了原本的扩张计划。申诉方进一步表示,目前印度的生产商有计划进一步扩大产能,这一计划的可行性取决于市场的公平状况。调查机关指出,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不是限制进口,只是消除不公平的倾销行为,并为所有的企业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调查机关的既定立场是,国内对于相关产品的需求并不能作为造成印度生产商经营状况不佳的理由,并且国内产业缺乏满足国内需求的能力也不能成为否定反倾销税的理由。

    印度塔塔汽车有限公司强烈主张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印度国内产业不能及时供货。国内产业反驳称,塔塔汽车有限公司的采购体系才是造成供货迟延的主要原因。调查机关指出,该问题与当前的调查程序无关。调查机关并没有被要求审查或确定造成倾销的原因。

    3.调查机关关于倾销的认定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指出,根据《反倾销条例》附件1第8(2)段,中国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出口国或个体出口商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对该推定进行反驳。

    根据修正后的《反倾销条例》附件1第8段,如果中国出口商基于第8段第(3)款所列出的标准提供了信息和相关证据来证明相反情况,那么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推定可以被推翻。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米其林沈阳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固铂成山(山东)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营,以此作为《反倾销条例》规定的合理依据,并认为对这两家公司正常价值的确定应当视为所有其他中国出口商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对于中国所有应诉出口商的出口价格,每千克的非损害价格(NEP)按照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计算结果为美元/千克(轮胎套件)。关于中国其他出口商,调查机关考虑了应诉出口商最低价值的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净出口价格。出厂时的净出口价值为美元/千克(轮胎套件)。

    4.调查机关对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调查

    (1)累积评估

    调查机关认为,将自中国和泰国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原因是涉案产品是国内产品的同类产品,并在同一市场上进行竞争;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且对象为可类比的消费者群体;同国内产品相比,自两个涉案国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上低价销售;以及自两个涉案国的产品进口量有所增加。

    而且来自每个涉案国的倾销幅度均大于《反倾销条例》附录Ⅱ(iii)中规定的界限;来自每个涉案国的进口量均超过《反倾销条例》附录Ⅱ(iii)所规定的界限。(2)对需求量的评估

    调查机关将印度国内对该产品的需求量或消费量定义为印度生产商和从各产地进口产品的印度进口商的国内销售的总和。评估的依据为DGCI&S数据源,因为应诉出口商所报告的出口量远远小于DGCI&S数据源中所提供的出口量数据。

    (3)进口量和市场份额

    根据《反倾销条例》附录2,调查机关要审查涉案进口产品的倾销数量,以及进口产品的倾销数量的绝对值或与印度国内生产或消费相比是否有显著增长。调查机关指出,自涉案国进口量的绝对值以及与印度国内生产或消费相比的相对值均有所增长。

    自涉案国的涉案产品进口量在损害调查期出现了明显增长,从而令调查期倾销进口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与2004~2005年相比有所上升,同期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则有所下降。调查机关认为,倾销的进口产品在数量方面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不利影响。(4)进口产品的价格影响

    调查机关在确定国内产业的销售额时考虑了销售价格、不含税的销售额、关税、折扣、佣金、运费和保险等因素。在确定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时考虑了CIF加权平均进口价格、DGCI&S数据源,以及1%的卸货费和适用的基本关税。调查机关认为,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不利的价格影响。(5)国内产业的经济参数

    在调查期,自涉案国进口的涉案产品的倾销数量出现了显著增长。考虑到机动车产量的激增及随之而来的对国内产业产生的积极影响,申诉方指出,与国内产业运营有关的一些参数表明国内产业在该时期有所发展,这反映了市场的增长。申诉方指出,机动车产量每增长1个单位,涉案货物的销售会随之增长7~23个单位。因此,申诉方认为,应当考虑涉案产品需求量的显著增长,在逐年的基础上审查国内产业的运营情况。

    调查机关评估了所有相关的经济因素,在以下方面对产业状况进行了评估,即实际的和潜在的销售额下跌、利润、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报或产能利用率、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倾销幅度的大小、对现金流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影响、库存、雇员、工资、发展、筹集资本投资的能力等。

    ①产量、产能和产能利用率

    调查机关指出,在调查期国内产业的产量和产能利用率在基准年均有所增长,该产品为一种新开发的产品,对该产品的需求持续增长,国内产业的产能和产量持续提高。

    然而,调查机关指出,尽管国内需求持续增长,而且国内产业的产能也并未得到完全利用,但国内产业的产量增幅却从2005~2006年的17.58%跌至调查期的8.57%。

    ②利润和投资回报

    调查机关指出,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在损害调查期均有所增长。国内产业可以随着成本的上涨而提高产品价格,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6~2007年。然而,在调查期,销售成本的增加不能被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国内产业的每千克利润从基准年到2006~2007年有所增长,在调查期出现下降。虽然销量显著增长,但在调查期印度国内产业的绝对数量损失远大于在基准年的损失;运用资本回报率在2006年之前一直为负值,2006~2007年增至正值,但在调查期呈现下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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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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