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对华合成纤维短纤反倾销案
2012-3-23 来源:中国聚合物网
关键词:合成短纤 反倾销案 南非
2009年1月23日,应南非国际贸易服务组织的申请,南非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纤维短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2009年10月1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此案作出反倾销初裁:对浙江华盛化纤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征收12.47%的临时反倾销税,对其他未应诉企业征收122.97%的临时反倾销税,不对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南通三嘉化纤有限公司、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10年4月1日,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浙江华盛化纤有限公司征收0.93兰特/千克的反倾销税,对其他涉案的中国企业征收5.83兰特/千克的反倾销税,不对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南通三嘉化纤有限公司、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的相关调查程序
(一)关于倾销的认定
1.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
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BOFT)签署的《备忘录》(ROU)中指出,在反倾销调查中,中国生产商/出口商可以提供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委员会将核实这些数据,看其是否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获得。委员会在确定正常的贸易条件时,主要考虑了企业的以下因素:(1)所有权在本案中慈溪市江南化纤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南通三嘉化纤有限公司是由两家企业组成的合资企业,其股东为南通开发区三嘉五金冲件厂和美国U-TEM有限公司;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浙江华盛化纤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维仕化纤有限公司是由在韩国注册的汇维仕有限公司以及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2)原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配件供应商在本案中,上述涉案的中国生产商/出口商提供了其原材料的采购发票以及其他产品配件的采购发票。委员会经核查后认为,涉案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构成复杂,均经过了价格竞争,而且没有一家是国有企业,均为私营企业。因此,委员会最终认定,涉案企业的原材料是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购买的。(3)竞争、广告和市场委员会经核查后认为,涉案的中国企业位于不同的省份,而且在各自省份都是惟一的涉案产品生产商,他们通过互联网以及其他广告手段宣传各自的产品,并且在同一市场上向包括纺织企业、家具企业以及玩具制造商在内的多种用户销售其产品。(4)人力资源委员会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涉案企业通过正常的招聘过程与工人签订劳动协议,由于上述企业均位于工业区内,因此,所雇佣的工人大多居住在该地区,一旦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会与工人续签。递交申诉书的南非国际贸易服务组织希望委员会核实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否是一个自由的市场。委员会经核实后认定,中国政府并未对上述涉案企业的员工工资进行干预。(5)生产成本委员会经核实后认为,上述涉案企业所生产的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能够抵消其生产成本。ITS要求委员会核实南通三嘉化纤有限公司和宁波大发化纤有限公司的生产成本,因为ITS认为这两家企业在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CU)市场上销售的合成纤维短纤的销售价格已低于其生产成本。委员会经核实后认为,数据显示上述2家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能够抵消其生产成本。(6)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到目前为止可以确定的是,上述涉案企业已经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ITS希望委员会核实上述企业是如何遵守GAAP的。委员会认为,涉案企业遵守了GAAP所要求的最基本的会计准则,并且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相关的、可靠的并且具有可比性的信息。委员会并没有要求涉案企业提供其年度报告,但这些企业仍然提供了调查期内的收支平衡表以及收入明细。(7)与国外的货币交易上述涉案企业的所有贸易都是以人民币计算的。ITS希望委员会核实涉案企业进行贸易的货币。委员会经核实后认定,涉案企业在国内的产品销售都是用人民币结算的,而出口贸易则是以美元结算,但出口价格已经转换为人民币,用来与国内销售价格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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