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制定的《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
规定明确,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此外,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规定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经环保核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