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