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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电动自行车轮胎等抽查不合格易引发交通事故
2011-7-18 来源:商品与质量周刊
关键词:捷安特 自行车轮胎 轮胎检测

  21世纪是个”呼唤绿色环保“的时代,而符合绿色环保革命需求的电动自行车无疑是未来发展的重点。如今,电动自行车在美化生活的同时,也已成为我国都市和乡村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的质量也倍受关注。在2008年11月发布的四川省工商局2008年三季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测结果通报中,标称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生产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规格:TDR16Z;生产日期或批号:2008-8-18)整车重量、轮胎宽度不合格,为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敲响警钟。

  专家:

  整车重量、轮胎宽度不合格,易引发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轮胎宽度不合格,有哪些危害或影响呢?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整车重量、轮胎宽度是关系电动自行车行驶安全的重要指标。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整车质量(重量)超重的电动自行车会影响制动效果,一旦遇到紧急情况,由于惯性大,可能会造成一时刹不住车,易引起交通事故;电动自行车的轮胎胎面宽度越宽,则轮胎的接地面积大,抓地力高,行驶稳定性及操控性好,如果轮胎宽度不达标,在行驶中易发生事故。

  律师:

  消费者如购买到抽查不合格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可依法将厂商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表示,消费者如购买到抽查不合格的”捷安特电动自行车“可依法将厂商告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重视产品质量,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漠视媒体监督

  2009年1月15日14时26分,针对”捷安特电动自行车“抽查不合格问题,记者书面采访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采访内容如下:

  1.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作为车业知名企业,为何会出现此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情况?

  2.目前不合格产品一共生产多少?已售出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不合格产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4.对未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5.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售后部工作人员表示:收到传真,尽快转交总经办。然而,截至发稿时,记者并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回复。

  据了解,捷安特(GIANT)是台湾巨大集团创立的知名品牌,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于1992年 9月成立于江苏昆山,并先后于2004年和2007年成立了捷安特(成都)有限公司和捷安特(天津)有限公司。进入大陆市场10多年来,捷安特秉持着”以客为尊,顾客所欲,长在我心;品质是第一工作“的品质方针,为美好生活创建更完善的产品。目前已发展有12家直营店和28家经销商,700余家专卖店,合计1500余家经销网点,使得消费者可以享受”一地购车,全国服务“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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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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