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进行了走访,发现废弃塑料回收工作在吉林省还是个空白。
最近,长春市贵阳街一带进行拆迁改造,老房子里的杂物旧货多,很多居民都借此机会把家里的旧物清理出来,有用的拿来练摊,没用的卖废品,一时间招来了很多拖着平板车收废品的人。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个废品收购人员,他们都回答说塑料类的废品只收塑料瓶和塑料管,而像农膜、方便袋、蛇皮袋等塑料制品都不收,即便白送给他们都不要,因为这些塑料是废品中的废品,就是送到废品收购站也是个扔。
农膜提高了农业产量,塑料袋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可一旦这些塑料制品完成了它们的使命后,却只能沦为“白色污染”物。这些塑料制品既然有人生产和使用,为啥就没人回收呢?记者先后咨询了环保、建设、市容环卫等部门,都答复说回收“白色污染”物的事不归他们管,至于归谁管他们也不知道。
既然没人回收,那么成年累月产生的这些废弃的塑料制品都是怎么处理的呢?长春市市容环卫局的工作人员回答说办法只有一个:焚烧。该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人们还没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这些废弃塑料袋等往往和一些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这些混有塑料制品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如果实行填埋处理不仅占用土地,而且影响生态,所以只好和其他可燃的生活垃圾一起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每天,这些废弃塑料制品随着可燃类生活垃圾都送往长春市鑫祥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后的气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以保证不再二次污染空气。
事实上,废弃塑料制品不是只有焚烧一个处理办法,完全可以做到回收再利用,只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回收制度和措施。在国外,大部分废旧塑料包装物都已被回收利用,少部分转化为能源或以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置,基本上消除了废旧塑料包装物的潜在危害。比如:美国制定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对塑料废物管理、资源回收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利福尼亚、缅因、纽约等10个州还先后出台了包装用品的回收押金制度。日本在《再生资源法》、《节能与再生资源支援法》、《包装容器再生利用法》等法律中列专门条款,明确了塑料制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回收利用义务。德国在《循环经济法》中明确规定,谁制造、销售、消费包装物品,谁就有避免产生污染、回收利用和处置废物的义务。德国的《包装条例》将回收、利用、处置废旧包装材料的义务与生产、销售、消费该商品的权利挂钩,把回收、利用、处置的义务分解落实到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细微环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反观我国对待废弃塑料制品的处理办法,除了提倡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外,就是对垃圾进行填埋或焚烧,没有制定专门的全国性法规。另外,有关部门也没有调动起市民、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对废旧塑料包装物的回收、加工、利用的积极性。其实只要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就足以激励起市民和企业自行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积极性,而对于不能自行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的个人和企业,只要本着“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依法收缴垃圾分类和回收处理费,以用于对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者的补偿即可。这种做法在国外已较为普遍,而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类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措施。